“盘古大观”的项目获得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后,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接受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机关检查监督。而“盘古大观”的处奥运会主会场“鸟巢”旁,违法建筑群规模庞大,检查监督时很难说不被发现,有关部门为什么没在建设过程中及时发现并纠正呢?这其中,许可机关在许可后续的检查监督环节怠于或放弃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恐怕难辞其咎。
其二,根据法律,建设工程只有在竣工验收的合格并向有关机关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空中四合院”在格局上是“盘古大观”的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既然“空中四合院”属于违法建筑,那在有关部门处罚“转正”之前,整个“盘古大观”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都势必会受其“牵连”,即竣工验收不可能获得规划、施工、消防等许可机关的承认或认可,也不可能顺利合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即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这些建筑却在奥运前后就风风光光投入了使用,销售火爆,而且媒体相关报道铺天盖地,有关方面没有发现其中问题?
其三,据悉,早在2009年,规划部门就发现“盘古大观空中四合院”违法建设问题,并进行查处。但对舆论高度关注,与举国要事“奥运”的有关联的建设项目处罚信息,为何姗姗来迟?而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涉及城乡建设和管理中重要事项的信息,不仅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而且还属于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这里的问题,是单纯政府信息公开环节上的问题,还是有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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